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1,重上國,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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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王國棟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被上訴人 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蕭慧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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