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1,重上更二,18,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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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林明翰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淑貞

被上訴人 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財榮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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