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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盈任
被上訴人 張治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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