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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上 訴 人 黃世
被 上訴 人 廖賴愛平
法定代理人 廖述鴻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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