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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49號
上訴人沈秋美住○○市○○區○○里0鄰○○○路0
龔鈺珽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龔萱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龔保桐
被上訴人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洪海峰律師
複代理人林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林育幟
法官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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