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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號
抗告人 黃世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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