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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上訴人 謝惠湄
謝純芳
謝惠琳
兼共同訴
訟代理人 謝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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