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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林本源
被上訴人 林宗亨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蔡翔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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