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2,上易,254,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郭同會

被上訴人 郭素密(即吳志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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