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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原 告 石惠美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再審被 告 林滿
洪啓泰
蔡嘉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再審被 告 柯禎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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