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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呂幸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延泰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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