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2,重上,22,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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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盧信宏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被上訴人 范峻彬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於訴訟代理人蔡淑文律師下方增列「複代理人趙俊翔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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