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2,重上,31,2023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王丁南
王金益
王道川
王燦輝
王天勝
上 5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金川
000000000000王俊仁
000000000000王碧珠
王碧春
000000000000王貴蘭
000000000000王俊欽
王博民
王博正
上 8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
被 上訴 人 Chen L.Michael
0 Chen Li-Dah Daniel
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