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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林永隆
被 上訴 人 嘉義縣林姓宗親會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舜卿
被 上訴 人 林務局長
林育志
林宗成
林琮敦
林世德
林燕
林建良
林賢德
林永仁
林福財
林蘭勳
林建利
林聰耀
林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原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原審法院乃於112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
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原法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其聲明上訴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亦因上訴駁回而乏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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