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3號
上訴人施柏男
訴訟代理人施志遠律師
被上訴人王良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時30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余玟慧
法官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書記官李鎧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