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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韓玉榮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賀美氏國際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4,47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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