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楊陳圓
李楊金幸
楊金英
劉佳慧
劉佳甄
劉佳鑫
陳玉梅
楊居翰
楊博任
楊棠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楊逢順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7,73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3,329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顯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萬2,329元;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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