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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黃建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陳慈昭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3,105元,應徵裁判費12,8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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