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設臺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榮川 住同上
代 理 人 顏惠結 住同上
黃俞清 住同上
李軒軒律師
相 對 人 楲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法定代理人 邱于庭 住同上
居嘉義縣○○市○○○路0段000○0 號
代 理 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建上移調字第15號(本院113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審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86號,民國113年4月26日判決),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孫玉文
書 記 官 鄭鈺瓊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顏惠結
聲請人代理人 黃俞清
聲請人代理人 李軒軒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零柒佰壹拾陸元,除其中玖拾柒萬零柒佰壹拾陸元整業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4日給付完畢,其餘參萬元願於113年9月6日前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願於113年8月30日以前開立兩造勞務採購契約第十二期發票,內載金額肆拾玖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交付予聲請人。
三、兩造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聲請人代理人 顏惠結 聲請人代理人 李軒軒律師 聲請人代理人 黃俞清 相對人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工程法庭 書 記 官 鄭鈺瓊 受命法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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