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筆錄
聲請人鄭明智
相對人吳紹銓(原名吳善洲)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移調字第42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案號: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民國113年6月12日裁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孫玉文
書 記 官鄭鈺瓊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鄭明智
相對人吳紹銓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15日起,每月15日給付參仟元,匯款至聲請人台南安平郵局帳戶(戶名:鄭明智,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至全部清償完畢,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聲請人鄭明智
相對人吳紹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鄭鈺瓊
受命法官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 記 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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