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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國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靜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國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上國字第5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合議庭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5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見本院卷第53頁),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至119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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