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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姜吉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提起撤銷調解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3,643元,應徵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撤銷調解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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