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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易字第1號
請 求 人
即 上訴人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姜吉厚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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