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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7號
被 上訴 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季佩芃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陳冠名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乃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至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者,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47號裁定參照)。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就原判決主文(即追加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部分)及主文(即分配表異議之訴部分)之請求,依前揭說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被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萬3,848元(原審卷第8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4,152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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