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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易字第46號
原 告 張秋玲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王勇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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