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3,非抗,5,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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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非抗字第5號
再 抗告 人 楊東隆
代 理 人 張育瑋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再抗告意旨略以:伊前為擔保向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固於民國83年8月5日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惟伊歷來均有陸續繳納利息或本金,是否尚積欠相對人736萬元,仍待商榷;

且原保證人即伊配偶過世後,相對人竟要求伊另覓保證人,並拒絕伊僅給付利息,有違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顯以不正當行為促使違約條件成就,原裁定未審認及此,逕駁回伊對司法事務官所為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抗告,屬消極不適用法律。

爰依法提起本件再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違反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而言,並不包括裁判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裁判意旨參照)。

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

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意旨參照)。

準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是否具備即為已足,至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確有債權存在等實體上爭執,即無權予以審究。

三、本院之判斷:㈠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以系爭不動產,於83年8月5日設定最高限額1,5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再抗告人對其現在及將來於期限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等)。

嗣再抗告人分別於99年9月8日、101年9月12日、同年月28日向其借款550萬元、200萬元、96萬元(下合稱系爭借款),其後均經延展清償期限,依序迄至112年9月8日、同年8月27日、同年9月26日止,而再抗告人屆期尚積欠本金合計736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其因而向原法院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貸款契約、連帶保證人宣告書、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為證(見原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卷第13至78、91至97頁)。

而由上開文書之形式上觀察,系爭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自形式上審查,依民法第873條規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屬有據。

㈡至再抗告人否認相對人對其有736萬元本息債權存在,且抗辯相對人要求其另覓連帶保證人,有違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並促使違約條件成就各節。

查本件再抗告人之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有無要求再抗告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要與違約條件是否成就無關;

另再抗告人爭執其並無積欠相對人前開債權,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議,於本件非訟程序中均不應加以審酌,原裁定維持司法事務官所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處分,駁回再抗告人於原法院所提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再抗告人所提再抗告之理由,均在指摘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及理由不備,依上說明,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疇,再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附表(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 ○○ 000-0 000.00 全部
附表(建物)︰ 編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積 面積 單位 000 0000 嘉義市○○○街00號 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用、二層 95.32 95.32 190.64 電梯 樓梯間 11.28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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