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華生律師
被 上訴人 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吉
鄭氶堯
郭毓輝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
~B2 法官 曾平杉
~B3 法官 袁靜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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