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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十七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區糧食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吳 宏 輝 律師
被上訴人 甲 ○ ○ 住
被上訴人 乙 ○ ○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 明 仁
法 官 黃 三 哲
法 官 林 永 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謝 素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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