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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翊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二人共同
上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上 訴人 乙○○ 住高雄市○○路132號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李偉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被上訴人系爭專利,裁定停止本件訴訟,茲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以判決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訴,上訴人亦未提起上訴,該案已確定,應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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