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鄉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975,77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75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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