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5,聲,78,200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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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8號
聲請人即 己○○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 律師
相 對 人 甲○○上訴人王能
丙○○上訴人王能
乙○○上訴人王能
丁○○上訴人王能
戊○○上訴人王能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己○○聲明相對人王侯卻等五人應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丙○○、乙○○、丁○○、戊○○等五人為上訴人王能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上訴人王能傑已於本件訴訟繫屬進行中之民國95年 3月22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相對人甲○○、丙○○、乙○○、丁○○、戊○○等五人繼承其權利義務關係,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相對人甲○○、丙○○、乙○○、丁○○、戊○○等五人為原上訴人王能傑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聲請人聲明命相對人甲○○等五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徐宏志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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