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6,上,117,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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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重劃分配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字第117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37,44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清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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