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6,上,211,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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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4號)提起上訴,已于97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6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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