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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甲○○○○○○○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戊○○
乙○○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
曾柏暠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附帶上訴人 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戊○○、乙○○、己○○則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月3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上訴人並應提出丙○○為甲○○○○○○○ ○○○○○○○負責人之證明文件,連同公司登記執照一併提出中文譯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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