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7,上,167,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張宗存 律師
被上訴人 崧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8號)提起上訴,已於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3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