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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甲○○○
黃 敬 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 溫 信 律師
黃 紹 文 律師
徐 美 玉 律師
被上 訴人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財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5月5日下午0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張世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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