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7,上,47,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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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瑞城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清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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