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7,上國,6,2009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丙○○
戊○○
己○○
庚○○
丁○○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
住基隆市○○路10號4樓
被 上訴人 雲林縣政府
設雲林縣斗六市○○路○段515號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 律師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設嘉義市○○路293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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