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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丁○○
丙○○
己○○
被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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