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21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複 代 理人 侯清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11號)均提起上訴,已于98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5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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