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7,上易,205,2009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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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被 上訴 人 戊○○
甲○○
庚○○
己○○
丁○○
兼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張聰酌」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英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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