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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蕭景瑜)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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