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被 上訴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戊○○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黃順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