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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全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龍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參 加 人 Phoenix Group USA,Inc.
法定代理人 Gregory Frederick Ward
(葛雷哥里‧弗雷德里克‧沃德)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文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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