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7,訴,6,2008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莊俊華
書 記 官 吳銘添
通 譯 周明燦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329萬元。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原 告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吳銘添
受命法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銘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