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 柏 暠 律師
被 上 訴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鄭 慶 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0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親自並偕同關係人林勇貴、洪瑋瑲、乙○○等人到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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