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97,重上,28,2009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午 ○ ○
未 ○ ○
視同上訴人 許 志 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 啟 勳 律師
視同上訴人 許 湘 菁
許 筱 君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 淑 芬
法定代理人 午 ○ ○
視同上訴人 許 景 斌
許 國 軒
許 佳 琪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未 ○ ○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何 淑 玲
視同上訴人 劉 明 光
許 火 旺
陳 麗 雲
楊 蔡 富
許 耀 明
許 耀 華
許 耀 鐘
楊 水 川
被 上 訴人 辛 ○ ○
甲○○○
卯 ○ ○
壬 ○ ○
丁 ○ ○
申○○○
亥 ○ ○
戌○○○
己 ○ ○
酉○○○
丙 ○ ○
乙 ○ ○
戊 ○ ○
巳 ○ ○
辰 ○ ○
寅 ○ ○
癸 ○ ○
子 ○ ○
丑 ○ ○
林中光(林業生之承受訴訟人)
林中志(林業生之承受訴訟人)
林中立(林業生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玲(林業生之承受訴訟人)
翁一菁(翁瑞鴻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庚 ○ ○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英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