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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上訴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 ○
訴 訟 代理人 吳 小 燕 律師
許 登 科 律師
林 世 勳 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上 訴 人 玄 ○ ○
訴 訟 代理人 顏 宏 斌 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上 訴 人 午 ○ ○
未 ○ ○
申 ○ ○
兼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丙 ○ ○
上 四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楊 淑 惠 律師
視同被上訴人
即 上 訴 人 甲 ○ ○
訴 訟 代理人 吳 信 賢 律師
視同被上訴人
即 上 訴 人 D ○ ○
訴 訟 代理人 黃 溫 信 律師
黃 紹 文 律師
徐 美 玉 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視同上訴人 卯 ○ ○
天 ○ ○
視同被上訴人
即視同上訴人 丁 ○ ○
A ○ ○(即徐翁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地 ○ ○(即徐翁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亥 ○ ○(即徐翁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宇 ○ ○(即徐翁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黃 ○ ○(原名陳慶宗)(即徐翁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B ○ ○
戊 ○ ○
被 上 訴 人 E ○ ○
壬 ○ ○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辛 ○ ○
被 上 訴 人 癸 ○ ○
丑 ○ ○
兼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子○○○
被 上 訴 人 己 ○ ○
寅 ○ ○
辰 ○ ○
G○○○
F ○ ○
庚○○○○○○
宙 ○ ○
H ○ ○
巳 ○ ○
視同被上訴人 酉 ○ ○
訴 訟 代理人 戌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主文及理由等欄中關於「C○○(原名陳明珠)」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英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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