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被 上訴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何冠慧 律師
李育禹 律師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李 文 賢
法 官 莊 俊 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 銘 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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