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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
額(新台幣,下同)9,840,188元,再審應徵裁判費147,7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 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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